「媒体揭秘」儿童跳舞垫子,儿童跳舞垫子的选择

家住江苏省泰州市的女孩小丁今年已经9岁了,4年前,她因为一节舞蹈课,造成了严重伤残,至今仍未痊愈,而由此引发的一场官司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。在今年的两会上,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也特意提到了这起案件,那么作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,这究竟是怎样的一起案件呢?4年前的这堂舞蹈课上又发生了什么呢?

2018年12月15日下午,小丁在江苏省泰州市的一家舞蹈艺术培训中心上课,课程内容为中国舞的基本功练习。根据这家培训中心规定,学员在上课时,家长不得进入教室,因此事发时并没有家长在场。

下午4点零7分,这些孩子在舞蹈老师的要求下进行下腰动作的训练。公共场所视频显示,小丁很顺利地完成了下腰动作,不一会,老师发出了起身的指令,舞蹈基本功参差不齐的孩子们,起身并没有那么一致,小丁在努力尝试了几次后,依然没有办法完成起身动作。

视频画面显示,小丁一旁的同学小季发现小丁没有及时起身时,她蹦蹦跳跳地来到了小丁身后,想把一直处于下腰状态的小丁扶起来,但由于力气不足,并没有将小丁扶起来,还导致小丁背部着地。

虽然隔着垫子,但剧烈的疼痛还是让小丁难以忍受,她一下子哭了起来,听到哭声后,舞蹈老师来到了小丁身前,将她从地上抱了起来并加以安抚,发现小丁看上去并无大碍后,老师便继续进行下面的课程,这场意外似乎只是整节舞蹈课的一个小插曲,几分钟后这节舞蹈课就结束了。然而在小丁回到家后,剧痛再次袭来。这时小丁的父母才知道,孩子在上课时摔了一跤。

意识到问题严重,小丁的父母立即将她送至当地医院,第二天又赶到南京市儿童医院进一步检查,经诊断,小丁胸腰部脊髓损伤。对于小丁的伤情,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果显示,小丁因外伤致胸腰部脊髓损伤导致截瘫,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构成人体损伤一级伤残。

面对这样的结果,小丁一家难以接受,他们认为,如果在小丁摔倒在地的第一时间,老师能够引起警觉,通知家长及时将孩子送至大医院救治,或许孩子不至于落得残疾。除了认为培训机构在授课过程中存在失职外,小丁的父母还认为,那个扶了女儿一把的女孩小季也要承担责任,如果当时小季不去扶女儿,那么,这场意外也许就不会发生。

2020年3月,小丁一家将舞蹈艺术培训中心、小季及小季父母一同起诉至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,2020年7月30日,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。

法院经审理认定,小丁的损失为211万余元,其中舞蹈艺术培训中心承担90%的赔偿责任,扣减已经支付的52万余元医疗费用后,还需赔偿137万余元;而小季一家承担全部损失10%的赔偿责任,共计21万余元。

对于一审的判决结果,两被告均表示不服,随后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2021年2月,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二审审理,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小季及其监护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,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,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,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不承担责任。除了法律的规定之外,二审法院还指出,由于该培训中心还规定授课中不允许家长进入教室,因此这也加重了培训中心在授课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义务。综上二审法院认为,本案中该舞蹈艺术培训中心未能尽到教育、管理和保护职责,依法应对小丁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。

同时,二审法院指出,本案中,小季和小丁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事发时均处于舞蹈老师的监管之下,小季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其在小丁起身困难时实施的帮扶行为,主观上没有伤害小丁的故意,客观上也不具备能够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同学小丁损害的认知能力,故小季不存在过错,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一审法院认定小季及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,于法相悖,予以纠正。

2021年4月27日,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二审判决,撤销了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,判令舞蹈艺术培训中心赔偿小丁医疗费、护理费、营养费、残疾赔偿金、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58万余元。
